BlogBlind 真的是很好玩,我也覺得這個 idea 超棒、超好笑的啊!可是如果繼續看下去,就真的笑不出來了,這實在不像一個 Kuso 網站,比較像一個『公然』『協助散播』『不實毀謗言論』的網站。
剛剛本來要去查相關法律條文,看看尺度到底在哪裡,想不到 Dear John 已經查好了!
而 dd 也在 Wraecca 那留言說,只要把開罵對象變成不特定人士,就告不到了!其實問題不在這些下 tag 的人,因為只要他們有心,你幾乎查不到他們的來源。可是 Wraecca 公然協助散播不實毀謗言論的責任,大概很難躲的掉。
我覺得 BlogBlind 是在玩火,不太像是 MMDays 講的 擊中甜蜜點,還要是小心言論的尺度啊!
Update:
真實引用網址:
http://blog.markplace.net/trackback.php?id=313
迴響 ↓
回覆: 這是 Kuso 還是毀謗?
Mr. Friday 發表於 21/11/2007, 15:36
啊我那篇只是寫好玩的ㄋㄟ...結果大家都很認真的看待, 我輸了...
沒啦!
markwu 發表於 21/11/2007, 15:44
我知道你是在開玩笑的啦! ^_^
回覆: 這是 Kuso 還是毀謗?
myPearl 發表於 22/11/2007, 04:23
是 Kuso 還是毀謗?端看每個人從何角度出發。認同部落長的看法!
只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主觀意識,難保不會有人採取激烈如法律的行動。
偏偏這個站不能控管上列的風險,如果控管,該站的賣點就消失,所以是一種風險很大的網站經營方式。
事實證明該站已明顯踩線,最終以關站作收。
這其實是最好的結果了
Mark 發表於 22/11/2007, 07:57
但是 Wreacca 關的太慢,這是比較遺憾的!
傷害早已經造成,但是一堆支持的人卻不覺得這樣的毀謗有任何錯,這還真是讓人感到心寒。
回覆: 這是 Kuso 還是毀謗?
當 發表於 27/11/2007, 08:16
我記得前陣子(一個月左右)看到一個網路毀謗的案例(好像是金典飯店的員工),雖然沒有指名道姓,但因為多數人可以具體明白是在影射哪位主管,所以後來判定毀謗成立。可惜今天Google不到那條新聞,不過毀謗的認定已經有新的判例了,所以我也認為站長本身應該負起控管的責任。
有找到記得分享一下
Mark 發表於 28/11/2007, 03:47
Hi 當:
這是連站長也要負責的判決嗎?如果有找到,麻煩一定要告訴我!謝謝!
誹謗案應該問我才對
V怪客 發表於 17/12/2007, 14:52
Mark兄,好久不見
誹謗的要成立要件是1侮辱人.2散佈
而誹謗不成立的要件是1.所批評是事實2.且不涉及私德
若批評別人的私德,哪就對社會無益,誹謗罪還是成立。
若是以圖文型式散佈罵人(網路上po文一定是散佈),那有可能觸犯刑法「加重誹謗罪」,刑責是「誹謗罪」的一倍以上。
報告完畢
剛被誹謗得體無完膚,準備討回公道的人留
To V 怪客
markwu 發表於 18/12/2007, 15:05
加油!希望你早日討回公道!
有點認同
貴妃娘娘 發表於 18/05/2008, 09:24
有些所提的問題,本宮也是相當認同哦!